中国的现代化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
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必须强化庭审中心意识,法庭审判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一种形式,而是对案件事实真相进行客观、理性探求的不可或缺的过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根本上讲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强调刑事诉讼各环节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指控和辩护,取证、举证、质证最后都要落到审判环节的认证上来,都要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为指引。因此,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取决于人为的好恶,也不涉及各专门机关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它是程序法治应有的一个标准,更是法治社会应有的一种状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各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共同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理论基础是庭审中心主义。所以,以庭审为中心,最终要建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之上。
今天,我们相聚在黄浦江畔,隆重召开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围绕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刑事程序建设主题展开研讨,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刑事法治理论研究,努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次重要活动,也是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一次交流盛会,意义重大而深远今天,我们相聚在黄浦江畔,隆重召开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围绕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刑事程序建设主题展开研讨,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刑事法治理论研究,努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次重要活动,也是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一次交流盛会,意义重大而深远。 法治监督体系包括哪些环节? 法治监督体系对于法治的运行也是至关重要的。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关于法治人才队伍,全会提出,要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是为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服务的。
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最经常使用的监督方式应是对官员的质询。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
关于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全会提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法治实施体系有何作用? 法治实施体系对于法治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都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
但行政诉讼这种监督形式的应有作用现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却很少使用它。政府的机构、职能、权限必须由法律(组织法)规定而不是由政府自己制定的三定方案或三定办法规定,权力清单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而不应由政府自己给自己授权。因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什么是法治体系? 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 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中国 法治体系 。
为此,必须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保证政府公正、公开、公平行使公权力,防止和扼制其滥用权力和腐败。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以上五个子体系即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框架。如果我们把质询这个方式用起来,加上电视转播,腐败分子还敢像现在这么嚣张吗?法治监督体系的其他几个环节分别是纪委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督察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而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依法定职能、权限、程序行政。关于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是指载有法律规范的书面文件,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则是指运用法律和制度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司法对公权力最重要的监督形式是行政诉讼。
从而执政党既要依国法执政,也要依党规管党和执政。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为此,必须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责任法。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意义重大——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中国实现法治,之所以不仅要有完善的国法(法律规范体系),还要有完善的党规(党内法规体系),因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整个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领导地位,直接行使国家重大问题决策权以及党管军队、党管干部、党管意识形态等公权力。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制体系有什么区别?首先,法律体系、法制体系是相对静态的,而法治体系是相对动态的
公开了以后,老百姓看不明白,希望有专家来看,那就是律师。这是一个非常高明的举措,加强了中央在司法方面权重,跨行政区的法院和检察院设立之后,也就意味着全国性质的法院系统在形成、在强化。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是完善宪法监督的非常重要的方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也可以是一个专门的机构宪法法院来进行审查,不论哪一种,都应该具有司法的性质。反过来,有实践经验的人通过什么方式进来,有暧昧的地方,那么这一次在专业化方面又有一个非常有利的机制的保证,法科招入人才要规范便捷,不要像过去那样设置那么多障碍,这个对于法学教育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对于宪法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宪进行审查,这个雏形已经隐约可见。全面深化改革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力,来打破既有的利益格局,来保证、推动这项改革的力度, 依宪治国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说宪怎么理解?什么是宪法?为什么要有宪法?从法治这个角度来看,首先,宪法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共识,构成了这个社会的整体框架,另外,依宪治国还是最高规范,能保持法制的统一,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不能违反宪法。
司法公开,特别审批过程公开,理由公开,辩论公开,使得司法腐败基本上没有藏身的余地。第二个,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管理,主要采取指标化管理的方式,这个是最大的问题、我们为了提高效率,实行一个高速司法,让法院像一个判决工厂似的高效运作,出发点也是好的,提高效率,但是有很多指标是荒唐的,是没有办案的人想出来的,比如说案件的起诉,我看法院的审判工作怎么样,是看他有没有起诉,上诉之后是不是改判了,如果改判了,就说明质量不好。
所以依宪治国,首先就是承认不承认我们社会的基本共识。中国过去情况就是这样,监督这个权力,要制造一个更大的权力,这个更大的权力也可能会滥用,也可能腐败,如果还要有一个更大的权力来监督,重重叠叠,叠床架屋,最后弄了一大堆监督机构,互相推卸责任,都不起作用,只是造成了社会经济浪费。
另外一点,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主体没有明确,但是不管怎么样,终于提到宪法的文本还需要通过解释来进一步具体化、完善化。这就导致司法机关像一个盈利机构,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可能不必要罚款他也要去罚款,没必要没收别人的收入也去没收别人的收入。当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专业素质的问题。凤凰网资讯: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那么如何处理依宪治国和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 季卫东:对于中国来说,党的领导是现阶段最有效、最全面的一个整合机制,特别是在过渡期,有很多的问题需要一个集中与相对比较强大的权力来处理,保证过渡平稳。
权力本身不一定很强大,当他的边界不清楚的时候,就会任意使用,这个时候民众就会感觉压抑性很强,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划清权力边界是很重要的切入点。让他提出来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了问题进行纠正,就是上诉制度本来的意思,而按这项指标做的话,大家要不就是防止这种情况,要不就互相勾结起来。
有法律规则来限制权力运行,防止权力行使中的主观任性,这是最核心的内容。第二个,依宪治国有一个根本规范,规定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主权,涉及到国家机关的结构,第二个是人权,保障个人的基本权权利。
抽象地进行违宪审查,意义不是很大,因为公然违反宪法的明文规定不太会出现。凤凰网邀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第一时间解读全会公报。